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太太,来孙先生开的药房买药时,突然晕倒,呼吸、心跳停止。孙先生立即对其进行抢救,按压法人工呼吸、进行心肺复苏,挽救了老太太生命。
到医院检查发现,人工呼吸导致老太太多根肋骨骨折。老太太家人将孙先生告上法庭,需要其赔偿老太太医治骨折成本。法院历时两年多,驳回原告诉讼请求,宣布孙先生无过错。
孙先生是沈阳一家药房的大夫。
2017年9月7日8点多,孙先生为来药房的老太测量血压,老太出人意料倒地,并没了心跳血压。
孙先生快点拨打120.并为老太做心肺复苏,持续按压大约十分钟,老太慢慢恢复意识。
随后,救护车将老太送往医院,经检查,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、低钾血症、右肺挫伤。
2017年十月,孙先生接到法院发来的诉状。原来老太将孙先生诉至法院,需要孙先生赔偿自己住院成本,伤残等级评定后,赔偿伤残赔偿金。老太的原因有两个:
1、老太觉得自己在药房吃了一颗孙先生给她的药丸,而晕倒,2、孙先生做心肺复苏,导致自己12根肋骨骨折。
从法律上讲,这个案件涉及两个焦点问题:
1、孙先生给老太服用的硝酸甘油与老太的心脏骤停有无因果关系;
2、孙先生给老太推行的心肺复苏是不是符合诊疗规范。
法院查明:孙先生有“乡村大夫证”和“行医执照”。
同时组织医疗专家召开听证会,确定:
1、老太服用硝酸甘油药品与心脏骤停无势必因果联系;1、孙先生在给老太推行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,不应承担抢救过错。
某急救员培训教员表示,心肺复苏需要以每分钟100次左右的频率按压施救对象,而且需要力度较大,而肋骨相对较细,所以在推行心肺复苏的过程中,很容易导致骨折或者骨裂。
但大家都了解,相对于可能的骨折或者骨裂,抢救生命更为要紧。
为此,法院驳回了老太的诉讼请求。
这个事件中,孙先生为见义勇为者做了一个示范,法院为司法者做了一个示范。
两个示范都非常重要。
1、孙先生身正不怕影子斜,面对忽然晕倒的老太敢于出手。
这是社会需要的能量。
试想,假如孙先生只不过打个120电话,或者说,孙先生没身体力行的进行施救,而十分钟心脏骤停,即便救护车来了,老太哪儿还有命在!
由此推及,假如孙先生没行医执照,推行了急救,导致老太骨折或者骨裂,而老太又没被抢救过来,孙先生是否就麻烦了?
不应该。
国内《民法典》规定:因自愿推行紧急救助行为导致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这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障,法律并没区别救助者是不是具备某种身份,而是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的。
所以,孙先生又没行医执照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正当性,即便他的救助行为给老太导致了肯定的损害,孙先生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。
2、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,符合道德诉求,能够帮助见义勇为者的正义之举
法院是从侵权行为构成的角度进行的判决。
一是审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,一是审察推行的救助行为是不是规范。
从法律审察的角度,并不为错。
3、大家还需要看到,救助者大概不是专业的医疗职员,大概不学会准确的诊疗规范,那样他们在遇见此类事件时,该如何做?
不少人会说,我会打120的。
也有些人学习过急救,做过志愿者。他们推行了救助,而且救助手段可能不是那样规范,在这种情形下,给被救助的人导致了伤害,救助者需要承担责任吗?
应该旗帜鲜明的说:无需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法